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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2-5727
CN 12-1358/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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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新格局
 

孟庆国

一、新理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版《职业教育法》)旗帜鲜明地提出高质量发展的新理念,作为修订的重要依据,高质量发展既是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期盼,也是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的客观要求。不仅如此,新版《职业教育法》也对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就是建立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技能型社会就是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社会。新理念也贯穿整个新版《职业教育法》。
 

二、新内涵
      新版《职业教育法》从四个方面明确了职业教育内涵,培养目标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对象是从事某种职业的职前教育和实现职业发展的职后教育的人,教育内容为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人才特质是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教育形式是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将科学文化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很好地回应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对职业教育人才特征做了全新的解释,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重视职业人才的综合职业素质。同时,行动能力,即职业行动能力,要求职业教育从学科或学术范式向行动范式转变,把能力看作人在现实情境中行动的力量。
 

三、新体系
     新版《职业教育法》在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的基础上,从三个维度提出了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与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通过国家学分银行,实现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实现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的互通,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四、新制度
     法律是对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进行固化或制度化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施行,正是我国多年来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功经验的结果。在办学主体上,提出了多类型、多形式办学;办学模式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产教融合型企业、中国特色学徒制等办学制度;在教育管理制度上,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五、新规范
     新版《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及其主要职责;提出了学校设置标准和政府审批权限;在办学主体上明确了企业是重要办学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办学模式上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职业学校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提出15个方面的具体合作内容;在育人模式上,提出了“七个”坚持,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对各利益主体的违法行为提出了处理办法。
 

(孟庆国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党委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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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研究(1982年创刊)   主编:刘欣
主管: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主办: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编辑:《职业教育研究》编辑部 开本:大16开 页数: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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